【山东盛翔物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余某,却推诿拒付所拖欠的2年物业管理费,终被诉讼赔偿物业受理费计816元。日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缺席出一审判决:即被告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某物业受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致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计81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年龄不详的六安市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余某,系六安市“豪门花园”小区一期某号楼某单元某居的业主,安徽万诚受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进驻“豪门花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一方,自2011年6月与六安豪门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约定:由安徽万诚受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为豪门花园担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住宅区每月平方米为:多层楼房0.3元,高层楼房0.5元,步行街商铺0.8元,合同有效期从2011年6月1日致2014年6月30日。201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确认余某2011年元月1日起进驻豪门花园(一、二期)提供物业服务,一期于每年的元月10日收取当年的物业费。但余某应缴纳所收取的二年物业管理费816元(99.54㎡×0.3元/㎡×12×50元/年×2年),一直没有缴纳,致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认为:原告与六安豪门花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余某作为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物业服务费用。余某长期不缴纳物业费用,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祥) (责任编辑:pm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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