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翔物业】“ 新房入住第一年开始漏雨,物业公司多次维修后仍无法解决,顶楼业主柳女士家的墙皮发霉、脱落,她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抗议,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补齐三年的物业费。
被诉业主不服气,又以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履行服务合同为由反将物业公司诉上法庭。
房顶漏雨
业主拒交物业费
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小区于2008年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柳女士在次年搬进了新家,并交纳了全年的物业费。可是搬进新家第一年的夏天,房屋开始大面积漏雨。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柳女士先后找到物业公司10余次,物业维修人员也对其进行了维修,可是年年维修年年漏,柳女士在入住第二年决定不再交纳物业费。
去年,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以柳女士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补齐3年来拖欠的物业费。但柳女士并未出庭,而是在之后反过来以管理失职为由起诉了物业公司。柳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多次到房顶进行维修,但并没能解决问题,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仍在。况且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相关条款,物业公司有维修责任。“维修队一组3个人,家家漏水,维修需要排号。最重要的是问题没解决,只要他们能把房子修好,我愿意一次性补齐物业费,否则我不交钱。”柳女士表示,现在已经找不到房屋的开发商,因此只能把“矛头”对准物业公司。目前,法院的判决尚未下达。
律师观点:
物业是否尽责需看合同规定
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张艳彦主任表示,房屋渗水属房屋质量问题,柳女士应在法定期限(防水保修期5年、管道2年)内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柳女士不能以此拒付物业费。建议柳女士一事归一事,以房屋质量问题对开发商提起诉讼,正常交纳物业费用。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公司的维修职责有具体明晰的规定,将作为判定物业是否尽责的重要依据。
小区办:
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
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物业管理科科长安俊峰对此作出解读。《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并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而是开发单位造成的,业主应该拿着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在保质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都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这个过程中,物业有责任帮业主和开发商进行沟通,但是业主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这是不对的。”安科长说。超过保质期以后,业主可以按照规定流程提取房屋维修基金,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修缮。辽沈晚报记者 兰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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