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某小区多名业主未如期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欠费业主交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2014年,石某等人在新邵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业主按1.2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如不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石某等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欠费业主交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石某等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事实清楚。为保证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及维护已交费业主的权益,承办法官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承办法官建议,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宜用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障自身利益:一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不符约定,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解聘该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公司。二是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