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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需要完善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8-14 9:57:07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有六年,对物业管理行业起到了规范作用,有效地保障了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各种矛盾仍不时发生,出现了网络上流传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收费粘贴“雷人雷语”的告示,因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小区无人管理、杂乱无序等现象。由此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农工党省委在调研中发现,对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业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对业主的正当需求不能及时满足。

  二是开发商遗留问题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比如墙体渗水漏水不易修理。开发商在业主入住之前将小区地下车库单独出售,购买者通常无产权证,而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原则,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为日后物业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三是物业管理服务滞后。有的小区物业管理费还是沿袭几年前的收费标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管理成本(主要是维修成本、人工成本)明显上升,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而提高收费标准又引起业主抵触情绪不愿交费。

  四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充分发挥作用。小区业主缺乏 “主人翁”意识,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自己不管别人会管的态度,对小区状况漠不关心。有的小区至今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缺乏渠道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有的成员缺乏相关的物业管理知识,不了解自身职责未能发挥业主委员会重要作用。

  农工党省委建议,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加强小区社会管理。街道办、社居委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建,督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召集,协调解决小区的矛盾和问题。

  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定期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在小区居民中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随时了解小区运行情况,对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要加大宣传 《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业主的维权意识。让广大业主深刻认识到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安全的重要性,不能以各种不实借口不缴物业费,而当业主权益受到侵犯,则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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